深前海規 〔2024〕 8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修訂)》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5月19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前海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示范區,聯動香港打造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及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在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集聚發展的有關事項的申請、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支持措施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編制年度資金計劃、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和認定、資金的撥付以及后續監管等。
第四條 本辦法的支持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海合作區內參與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建設的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港澳法律專業人士:
(一)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
(二)依法運作,申請支持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 支持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其他同類支持政策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
支持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產業支持政策規定的,不得重復申請。
同一法律服務機構同一年度內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支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六條 法律服務機構對支持前海合作區建設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經機構申請并經前海管理局集體決策,可以通過簽訂支持合作協議給予支持。
第七條 支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若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當年資金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所有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八條 支持資金應當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績效目標,作為支持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開展支持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法律服務深港及國際合作發展
第九條 截至申報公告發布之日,近三年登上國際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錢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單的境外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與境內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合作設立的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可以申請一次性200萬元的落戶支持。
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與境內律師事務所(非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合作設立的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可以申請一次性150萬元的落戶支持。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合作設立的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可以申請一次性10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十條 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的,該代表機構可以申請一次性150萬元的落戶支持。
前款規定以外的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的,該代表機構可以申請一次性10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十一條 經過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國際法律組織(不含境外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一次性3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十二條 在前海合作區落戶并實際運營的法律服務機構,聘用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的,按照截止申報時每一名被聘用并實際開展業務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每年3萬元的標準,給予機構用人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支持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聘用并實際開展業務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達到30人以上的用人機構,一次性疊加支持20萬元。
第十三條 法律服務機構為行政機關、法定機構、企事業單位及境外企業的重大商事談判、訴訟、仲裁、調解、合規、知識產權保護等涉外法律服務事項作出突出貢獻,挽回或獲得重大權益,在國內外產生較大影響,且被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向全國表彰推廣的,可以給予每個項目一次性20萬元高端法律服務支持,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最高可以給予40萬元支持。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支持:
(一)截至申報公告發布之日,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已被律師事務所聘用并實際開展業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參加考核的除外)。
經前海管理局審核,符合前款條件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每年可獲得5萬元支持,同一申請人獲得此項支持累計不超過3年。
第三章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集聚發展
第十五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的境內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律師執業人數達到10人以上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支持。
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仲裁、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商事調解、合規等機構,可以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十六條 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律師事務所被評為廣東優秀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人數達到50人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支持;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人數達到100人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支持。
根據前款規定已獲得廣東優秀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人數達到50人以上)資金支持后申請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執業人數達到100人以上)資金支持的,扣除原支持資金后按照差額進行支持。
第十七條 上一年度首次納入深圳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數據庫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支持。
第四章 物業支持
第十八條 法律服務機構根據機構性質可申請配租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重點面向粵港澳合作、中外合作、國際法律機構以及重大法治創新型機構配租。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以現狀交付為原則,入駐單位自行裝修,自行承擔水、電、供冷、物業費等費用。
本辦法規定的物業支持申請按照前海管理局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法律服務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的租期不超過5年,租金標準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廣東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及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分所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70%計算;
(二)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總所及境外律師事務所駐深代表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50%計算;
(三)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駐前海代表機構、國際法律組織以及深港合作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30%計算;
(四)民辦非企業等非營利性法律服務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30%計算。
第二十條 法律服務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的租賃面積,由前海管理局根據入駐機構人數、業務用房需求并結合前海管理局待分配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面積情況進行綜合審定。
第二十一條 法律服務機構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后應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協議。入駐法律服務機構不得將其轉租。租賃到期后續租事宜由前海管理局根據前海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發展情況按照創新型產業用房規定重新審核配租。
第二十二條 法律服務機構已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的,不再同時享受前海管理局產業用房扶持政策。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三條 支持措施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支持措施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核并提供意見。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經費或簽訂協議。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支持資金或落實入駐工作。前海管理局可根據機構支持事項申請情況,與申請主體簽訂相關支持資金協議或入駐協議。
第二十四條 申報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申報公告中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60日內完成審核;申請材料需補充的,前海管理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經補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60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可延長不超過20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落戶支持的法律服務機構應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監管協議。
前海管理局對入駐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物業的法律服務機構依據落實入駐工作時簽訂的協議對法律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約者按協議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二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應當盡責、廉潔履職,對申請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予以保密,自覺接受前海廉政監督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范圍為前海合作區全域。
(二)本辦法所稱“國際法律服務組織”,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設立的境外非政府法律類組織。
(三)本辦法所稱“港澳法律專業人士”,是指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或按規定派駐到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港澳專業人士。
(四)本辦法所稱“開展業務”,是指申報前在前海執業的律師事務所開展至少2次訴訟業務或2次非訴訟業務。
(五)本辦法所稱“新設立或新遷入”是指2020年2月27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前灣、桂灣、媽灣片區實際經營,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
(六)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試行)》(深前海規〔202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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