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情形下,退稅商店不得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第十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稅商店不得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憑有效身份證件不能確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購買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過183天;
(四)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開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銷售給境外旅客的貨物不屬于退稅物品范圍;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購買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內購買退稅物品的金額未達到5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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