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代收的水、電費應如何計算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的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稅率為13%。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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