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企業名稱由申請人自主申報。
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登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并作出自主申報承諾。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對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進行自動比對,顯示申報通過或不予通過的結果。對申報通過名稱,申報系統會作出相關提示,告知該名稱存在不予登記的可能,或者在使用中面臨因名稱爭議而被要求變更的風險。
企業名稱申報通過的,企業登記機關對該企業名稱予以保留。企業名稱保留期內,因企業還沒有登記注冊,主體還沒有產生,所以尚不存在完整的企業名稱權利,因此申請人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辦理企業登記。逾期后,企業名稱將不予保留,無法辦理企業登記,只能再次申報名稱。
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應當加強研判,對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名稱,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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