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強調了這一點并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益。《實施辦法》還要求,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等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相同。企業名稱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授權他人使用。
同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強調了對企業名稱的監管,明確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糾正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責令企業變更名稱。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自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糾正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將會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將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方可依法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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