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辦理內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答:新《公司法》規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具體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一章的要求。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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