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商投資法實施后如何設立外資企業?
答: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符合申請條件。
1.不屬于外商投資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中禁止的項目,特別管理措施中有其他要求的,需在登記前取得行業審批部門批準。
2.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五十個以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4.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7.至少應有一名股東為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投資者。
申請材料
1.《企業設立登記(一照一碼)申請書》(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
2.經辦人身份證明(驗原件)
3.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
(一)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當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自然人來華投資設立企業,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無需公證。
(二)港澳臺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往來內地通行證;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證或往來內地通行證的,無需公證。大陸公安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使用往來內地通行證、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使用護照申請登記注冊的,可以通過全國企業登記身份管理實名驗證系統進行實名驗證,無需線下核實相關證件。
4.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5.法律文件送達書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明復印件上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6.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身份證明復印件上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7.章程(全體股東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19年版)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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