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名稱想設立或變更為“集團”有限公司,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新設立的名稱已不符合加“集團”申請; 變更企業名稱加“集團”問題需符合:已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企業集團名稱應當在企業集團母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出;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企業集團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經企業集團母公司授權的子公司、參股公司,其名稱可以冠以企業集團名稱。
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以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Copyright © 深圳仰澤商務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責聲明 粵ICP備20014472號